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紧急处理?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要求拧紧手刹,切断电源,打开危险警告闪光灯。如果夜间发生交通事故,打开宽度指示器和尾灯,并按要求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交通事故报警号码:122),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造成事故的车辆和人员伤亡或委托过往车辆和行人向附近的公安当局或值班警察报告。同时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和急救中心求助(医疗急救电话:120),事故现场发生火灾,应通知消防部门(火警电话:119),并告知起火原因、火势大小、被困人员情况。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车辆、人员、牲畜和在其中留下的痕迹,并确保散落的物品不会被随意转移到位置。为抢救伤者,应标明原位置,现场不得故意破坏或伪造。在交通管制人员到达之前,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材料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
确认伤者伤情后,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尽最大努力抢救,送往附近医院急救。除了没有受伤或受轻伤但拒绝去医院诊断的,一般可以停止过往车辆或通知急诊科和医疗单位派救护车抢救。现场物品或受害者的钱应妥善保管,以防止盗窃和抢劫。
5、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有关方面应首先关闭车辆发动机,以消除火灾隐患。事故现场禁止吸烟。运载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向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人员报告情况,同时采取预防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陈述事件,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该积极配合和协助警方处理善后事宜。
7、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应及时报案。
交通事故车辆如何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即当事人丧失其对车辆的所有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